摘要
学界与实务界普遍将不起诉作为认罪认罚后的一种从宽形态,这就涉及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之间的逻辑关联。从法教义学上看,不起诉并没有明显的从宽功能,而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整体评价后行使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并不属于认罪认罚后从宽处理中由法院行使的处罚权。在从宽泛化的语境中两者容易混同评价,实践中出现的操作矛盾就是由这种逻辑不清所引起。在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对不起诉的影响表现为规范层面的逻辑认知仍然分裂、操作层面的逻辑归因尚不明确、评价层面的逻辑变量并不确定。在实然状态很难对不起诉形成清晰逻辑作用力的情形中,应当在应然状态中补强逻辑关系,即应当对认罪认罚之后的不起诉进行规范分析、不起诉在认罚框架下作为协商客体应当审慎、不起诉应当保证认罚形态的延续性。在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中,对从宽的理解不宜泛化、笼统,应当坚持两套独立的权力运行逻辑体系与评价机制,确保各自权力结构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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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