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Q:我司FOB进口货物后转卖,运费已付,但是货物被与我司没有直接租约关系的实际承运人进行留置,由此导致我司根据转卖合同交货逾期违约条款,遭索赔。违约损失,能否向实际承运人要求赔偿?A:此为涉外海上货运合同的留置权之争,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031号和宁波海事法院(2018)浙72民初186号判决类似,法院判令船务公司、泰格公司连带支付常州公司违约损失50万元。我们可以通过了解当时的案情来判别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