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私互动治理频率增强且形式逐渐多元化,公法与私法两大机制在环境治理中也随之进一步地交融互通与彼此借力。在公私交融秩序之下,公私互动至少包括吸收、促进、规避、替代和压制五种类型,并且呈现出稳定的互动逻辑。这种法现象为环境法体系变迁提出了新的规范任务。在方法论上,可以从公法与私法的规范交错、多元利益关系结构的识别、行为互动与责任分层、工具的叠加与选择等公私互动焦点出发来把握环境法体系化的主线。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可着力于从制度改革和实施的双重视角确立公私利益区分机制,通过"权力—权利"谱系的塑造推进公私主体治理权的精准配置,利用联结制度将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嵌入公法机制,通过扩展公益裁判权将司法的协调整合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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