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客观的困难,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我们必须正视这种实体规范上的证明困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4条曾试图针对这种困境作出相关市场界定证据规则的调整,实际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实体构成要件进行了简化处理,考虑与反垄断法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衔接关系,这种做法未得到最终保留。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实施中我们应减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举证负担,并且应该将证明标准确认为优势证据标准,从而实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设计目标,既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工作,又能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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