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民事权益、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为维护环境权益注入新鲜血液《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款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亦被誉为"绿色原则"。相较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以一条就匆匆带过了环境侵权,这次民法的绿色化不能简单地看作"只是民法对于环境法的一次伸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