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食品概念的刑法解构

作者:赵勇; 万国海
来源:美食研究, 2021, 38(01): 49-54.
DOI:10.19913/j.cnki.2095-8730msyj.2021.0005

摘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首先需要厘清有毒、有害食品。食品的第一构成要素是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功能性,从成分上看包括成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并不全部都属于食品原料,即便超出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由于性质上不属于有毒、有害性,也有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诸多案件,因此对食品添加剂危害的认定实践应遵从实质的违法判断标准。对有害性的理解分歧较大,司法解释对添加有害非食品原料未做量的要求,但仍应遵循实质违法的判断标准,可用但书作为出罪的事由。在有害和有毒关系的认定上,二者应是并列关系,作为认定标准的对象,前者重在有害的结果上,后者重在非食品原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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