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会作为群众组织,在土地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佃契约、土地补契以及土地还家执照中大量出现,反映出农会组织在边区基层组织运行,尤其是土地契约订立方面的独特作用。边区政府领导农会组织积极参与土地的交易、租佃、分配等行为,并通过农会组织实现对乡村的治理和控制,通过农会对土地的监管,保证边区税收,实现边区政府的正常运行。当然,边区政府对农会组织的监察也存在一定的缺位,边区大量白契的出现,造成边区契税流失的情况也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