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选择规则的重要原则之一,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但同时存在不确定性的缺陷,根据理论通说"特征性履行方法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而《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却将两者规定为并列关系,似乎在立法逻辑上存在问题。所以本文欲从《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出发,结合相关案例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内外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条款的建议。1问题的提出在合同法律适用法方面,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