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驱动力,重塑了市场交易的新模式,但也制造了该类犯罪规范判断和技术识别的双重难题。我国数据犯罪的治理呈现出立法上理念滞后、司法上犯罪化不足和口袋化严重并存的困局。美国作为数据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数据犯罪治理体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部分经验。从立法上来看,美国建立起了以《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为核心的刑法规制体系;从司法上来看,它生成了以“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为解释目标的诸多判定方法。有鉴于此,我国立法层面上应将非法访问数据的行为和滥用数据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司法实践层面上应将违背网站使用条款的数据侵权行为予以出罪,同时将绕过技术障碍和违反撤销机制两类数据侵权行为予以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