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税收法治进程的推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成为一个紧迫的时代命题。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当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前提,而对税收法定主义及授权立法的不同解读,导致学界对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及可行路径争讼不已。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及依宪治国的视角下,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与税收法定主义之间的理论不洽适性可以得到有效化解。对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划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及依宪治国的必然要求,亦为税收法定主义的题中之义,而授权立法则为当前法制框架下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路径。

  • 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