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部分境内证券公司联名呼吁恢复作为投资银行的基础金融功能,直指我国现行的证券持有模式。2014年,沪港通试点启动后,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表达了境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沪港通名义持有模式的担心。实际上,证券持有模式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对市场创新、交易行为、清算交收以及跨境连接都产生全面影响。在对境外成熟市场的证券持有模式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境内行为实践,认为应在现行"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持有模式基础上,夯实法律基础,逐步扩大间接持有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