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运用宪法"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宪法思想的重要内容,具有深刻的划时代意义与强烈的现实价值,它将我国宪法实施这一实践问题从理论逻辑还原为实践逻辑;运用宪法的实践逻辑,注重的是如何运用,即方法论问题。它包括立法机关如何"运用宪法",也包括执法机关如何"运用宪法"以及司法机关如何运用宪法等等。"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是党中央对我国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要求,以此为标准,在我国宪法实践与立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具体方法模式:一是"根据宪法"模式;二是"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模式。作为事实上担负着"运用宪法"的重要使命的裁判者法院,在我国现有宪法制度设计下,运用"非解释性宪法适用"方法,通过引用或援引宪法规范或宪法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在进行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必然遇到对宪法条文的理解与解释,只有通过宪法解释,才能作出合宪性的判断,对合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维护,对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撤销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