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受抚养真意是人民法院判决其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实体法赋予的对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尊重需经由特定的司法程序予以实现。受制于实体规范模糊不定和程序规则供给不足等原因,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实现程序尚存在多方面掣肘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立法转向,但其程序实现既有赖于对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离不开相关司法改革的加快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