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此一规定对商业广告性质的认定有所偏颇:一是背离了生活中实际的交易流程,二是对于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之标准不够明晰。本文通过分析对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和实践中的交易流程,指出现行法律对商业广告的性质认定不完全正确的地方,即现实中绝大部分商业广告不是要约邀请或者要约,而是"对要约邀请的邀请"。另外,指出认定商业广告性质的方法,并对商业广告的几种特殊情形进行分析。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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