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9条从以平等主义为重心的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规定普通债权人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据称此条旨在促进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然而,我国法制在近代化过程中选择了平等主义而非优先主义,并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二元主义。在原理层面,优先主义相对于平等主义,在债权人公平、执行效率、债务人保护、制度协调四个方面均无明显优势。自完成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以来,平等主义更契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执行体制。从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应当对相对平等主义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执行价款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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