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而享有占有利益。考虑到司法实务中已经承认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以及社会现实已经广泛承认违法建筑的使用价值,故应当肯定违法建筑的转让效力,承认受让人的占有利益。建造人、受让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利益不受强制执行的不当侵害。鉴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界定为权利和利益,故应当允许建造人、受让人基于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利益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执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