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上,古代日本的天皇制与中国唐代的中央集权皇帝制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从《唐令拾遗》《令集解》等两国复原的令法条文中可以看出,古代日本为建立律令国家在移植中国律令法的同时亦立足国情对唐令作出了本质上的取舍与修正。因地缘性村落共同体尚未成熟,古代日本在效仿唐《户令》编纂乡里法、邻保法、宗族法时将唐代自然区划与行政区划并存的二元统治结构改为单一的一元化行政统治结构,实则将村落共同体内部的政治及社会生活机能悉数转嫁于国家机关,并以此实现了旧有氏族制等社会秩序的法制化。旧法的残存与唐制的继承并行不悖成为古代日本接受中国律令法的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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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