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成熟,大宗商品的金融属性不断增强,其定价方式已随之发生重大改变。即,从传统的参与定价的主体主要为现货商的实体企业,并主要依据现货商品的供需关系定价,改变为覆盖现货、金融投资等多元定价主体,定价平台也逐渐转移至金融衍生品市场。我国是大宗商品进口国,但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较晚,在定价权上长期处于缺失状态,需高度重视,并通过加快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补上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