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意味着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离不开法益的指引。《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修改,使得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类型得以入罪,其目的在于更加周延地实现对法益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所带来的盗窃罪条文表述和构成要件的变化表明立法理念已经产生了变迁,即从法益保护的单一化转向了法益保护的多元化,唯有复数法益说才能为携带凶器盗窃入罪提供正当性支撑。司法机关在认定携带凶器型盗窃时应当紧扣其真正的保护法益这一核心,确保其在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能够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从而使得司法适用不统一的现象迎刃而解,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和自由保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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