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确立了数据可携带权。本文立足这一制度,对数据可携带权的本体、理论基础及适用困境进行讨论,提出该权利属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一种类型,并对其权利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展开论述。目前我国立法体系日趋完善,数据安全和技术成本也不再是难以克服的问题,从权利保护、数据垄断、不正当竞争和成本效益的视角来看,我国具备可携带权的本土化条件。同时,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可携带权还面临着不少障碍,需要聚焦于权利本身,厘清权利的界限,也必须完善外部的各项机制和配套措施,从不同维度共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