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独立于人体器官移植科室的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

作者:叶啟发; 范林; 钟自彪; 陈钢; 杨发勇; 余果; 黄伟; 艾紫叶; 袁玉峰; 王行环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医学版), 2021, 42(02): 179-181+210.
DOI:10.14188/j.1671-8852.2021.8002

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规范医院人体器官获取、分配体系,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发展,遵照《管理规定》第十条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OPO)应当独立于人体器官移植科室,结合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实际,特制订OPO实施人体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工作实施细则(下称《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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