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开示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机制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主要面临着司法理念滞后、适用成本高和程序设计阙如等三重困境。鉴于证据开示制度具有保障被追诉方的知悉权、提升认罪认罚质效和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等价值,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合理地探索其程序设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证据开示程序的设计应当从启动范围和方式、开示主体与开示对象、开示内容、证据开示的衍生效力、救济程序设计等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