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未做详细解释。预约合同能够为商业交易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保障双方进行更多的考量和谈判,在缔结本约合同存在客观障碍时为当事人提供一条出路,也为遵守预约约定的当事人提供一条违约救济的途径。目前,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四种学说,分别是“视为本约说”“善意磋商说”“强制缔约说”和“内容区分说”。对于违反预约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视为本约”的合同在不能继续履行时赔付“履行利益”,其他的预约合同按照“预约合同完备说”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完备程度越接近“本约”则越趋向于赔付本约的“履行利益”,然则偏向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