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的新收入准则中,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可能是固定价格,也可能是可变价格。本文认为:(1)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不应简单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来确认收入,而应估计购买方可能放弃的现金折扣金额,把它作为可变对价,不含增值税且不含现金折扣的金额作为固定价格;(2)在估计可变对价金额时,应不考虑增值税部分的折扣,只考虑价格部分的折扣,采用最可能发生金额法来估计可变对价,增值税部分的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3)为方便对账,应收账款仍应按总额入账,预计的现金折扣金额计入“合同负债”;(4)在后续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变对价的金额要进行重新估计,调整收入。本文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 单位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