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网络平台不仅允许著作权人屏蔽涉嫌侵权的内容,还可以让著作权人利用该内容在平台的传播获得广告收入。这一"屏蔽或变现"规则,为著作权人增加了将侵权转化为事后许可的责任规则保护方式,有助于在越来越多用户生成内容(UGC)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权利模糊地带的情况下,促进著作权的再配置。但是,现行"屏蔽或变现"规则完全依靠技术以量来判断UGC的产权归属,剥夺了UGC创作者的谈判能力,最终将抑制UGC的创作,也阻却著作权通过分散的市场机制发现更有效率使用者的通道。为实现"屏蔽或变现"规则的制度优势,UGC创作者应享有与著作权人对等的保护机制。具体而言,UGC创作者应享有要求恢复原状或共享收益的反通知权,UGC平台应承担尽合理注意义务处理反通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