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技术与社会融合过程中自发地形成了数据权力法则,进而催生了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力新贵。同时掌握数据资源、心理知识和网络社交的主体,可以获得贯通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支配力。“数据集中还原客观事实”“心理测量确定个体偏好”和“网络社交引导群体行为”共同形成了数据权力生成机理,深谙数据权力法则并能娴熟驾驭数据权力的主体成为网络空间的新贵。当数据权力比肩或超越国家公权力时,不仅传统主权维护的整体稳定性会被克减,而且传统私权保障的个体安全感亦被克减。规制数据权力既要从数据本地化存储、数据跨境流动和数据域外管辖等方面夯实国家数据主权,还要以“数据控制”为内核设置数据拒绝权和数据限制处理权等权利内容以赋予公民数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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