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适当性义务现已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用以维系金融市场交易双方公平交易地位、解决信息不对称痼疾的有效工具。诚然,在我国目前稳金融大政策背景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系统性风险发生。但金融交易活动终究属于民商事活动中的一种,无需对金融消费者采取过度的保护。适当性义务内容的界定应当以设立适当性义务的根本目的为出发点,厘清其各项规则的具体标准,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