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中市场国是否具有数字税征税权的问题在国际上引发了较多的争议。文章从政治经济学角度阐述其理论依据,并认为市场国征收数字税是合理的,以市场国显著数字经济存在及用户参与等标准来配置征税权也是合理的。因为数字经济主要是数字资本运动的产物,数字资本的内容构成、存在样态与运动形式等要素应当且可以作为数字税征税权的依据,这是对传统经济资本概念的扬弃,以及对传统的以物质化常设机构、实体存在等作为征税原则标准的税制体系的迭代更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数字税市场国征税权的问题与我国密切相关,厘清市场国征收数字税的政治经济学依据对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学理论依据来更好地认识数字税和市场国征税权的本质,并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学理论依据来构建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家利益需要的数字税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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