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的现实需求与国家的顶层设计推动了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逐步扩大,也让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的结合适用于更多领域。涉水民事公益诉讼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保护方面具有价值的一致性。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涉水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实现水行政机关诉权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之一。对涉水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梳理与分类是制度构建的基础。功能与效果的统一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模式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着重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