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征收水资源税是对我国资源税扩围的顺应,也是完善水资源费税制度的必然要求。因此,征收水资源税是大势所趋。然而,我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一刀切地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忽视了现行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的本质区别,未体现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转让水资源使用权的“租”。在水资源费税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理顺改革思路,清费、改税、并立租,以水资源税、租代替水资源费,各归其位、分流征收,完善税、租具体制度设计,助力水资源费税改革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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