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老人制于明洪武年间设立,主要目的是避免乡村斗殴等事件直接上报官府,而是由当地“老人”先了解事实情况,积极化解矛盾。同时,“老人”还在调解纠纷、逮捕人犯等方面与地方官员积极配合,共同维护乡村社会治安。这种协同治理模式对减轻当时州县官府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农村基层派出所工作繁杂,警力资源相对短缺,不仅给广大基层民警造成了沉重的工作压力,也不利于农村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开展。本文从明代老人制的治理主体、治理分工、治理场所等层面进行分析,从而为现代农村社会治安治理寻求可借鉴之处,强化农村社会治安治理效能,更好地服务广大农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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