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变动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的讨论在于对股权性质的认定不一.在对公司法的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梳理后重新定义股权、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对股东权利的变动进行探讨.本文以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去套用股东权利的变动,发现其模式并不适合,根本原因在于股东权利的大多数内容均具有明显的请求性而非物权中典型的支配权.其后在对此类股东权利的无权处分问题进行研究,得出善意取得制度对股东权利变动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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