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教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这一特别义务,这意味着这项道德义务存在法律化的倾向。然而,在进入法律文本之前,救助学生的义务已经在多部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出现,并经历了明显的变迁过程。该项义务不仅因未区分学段、内容笼统而难以实施,而且要求教师超越作为个体的求生本能,缺乏法律化的正当性。因此,《教师法(修订草案)》应删去该条款。由于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已构建了系统应急机制,法律之外的道德与声誉机制也可以监督教师行为,对学生的保护力度不会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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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