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出台成为梳理法人分支机构理论的契机。商号化的分支机构并未改变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无法因商号取得财产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将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诉讼主体上分别对待值得反思。民事诉讼法要与民法保持逻辑统一,不应将分支机构放入非法人组织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法律地位有代理说和代表说之争,在民法总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可将分支机构负责人视为法定代表人,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责任以加强交易安全,保护受害人,也符合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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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