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健康信息处理呈现常态化趋势。个人健康信息蕴含其他信息所无法比拟的人格要素,对其加强保护不乏正当理由。《民法典》出台为个人健康信息提供了私法保护基础。在正当化处理的情形中,健康信息处理必须坚持高标准的同意规则,给予公开健康信息必要的保护,并正确运用为维护别种利益时的信息合理处理规则。由于个人健康信息的特殊性,侵权责任应在传统四要件的体系之下做出更灵活的变通。在信息共享的场景下,加害行为的证明可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损害结果应吸纳风险性损害作为新型损害。主观过错可依据处理者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化的认定。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则应依据处理者的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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