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上诉仲裁诞生于上诉机构危机之中,来自现实需求。从实践看,先是著名律所提出建议,将WTO协定中的仲裁条款用作上诉程序的依据;随后欧盟与加拿大和挪威分别签订了双边仲裁协议;后来双边协议又发展成更加机制化、带有常设仲裁员的多方安排,直至实际受理案件;目前上诉仲裁制度已经基本成型。从理论看,上诉仲裁援用WTO仲裁条款的性质,并不属于条约解释,因为该条款的本意并非用于上诉程序。在条约法的大背景下,其性质与修改条约的“相互间协定”或“嗣后实践”更为相似。WTO协议并不禁止“相互间协定”和“嗣后实践”,而上诉仲裁能够符合其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