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从而为界定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合同不成立、合同确定不生效与合同无效在后果上却并无差异。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而要约和承诺则是判断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的法律工具。不合意可以分为公然的不合意和隐藏的不合意,后者与重大误解不同,应严格予以区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二者虽然都包括机会利益,但计算时点和需考虑的因素各有所不同,且履行利益应大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限。预约合同是交易阶段化的产物,其核心特征在于当事人于预约合同签订后仍保有一定的决策权,故对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方式不宜包括继续履行,而应由法官在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酌定,再通过损害赔偿来实现预约合同的规范功能。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何时、何地成立既涉及对法律的解释,也涉及对意思表示的解释,由此也决定合同成立既是事实判断问题,也是价值判断问题。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