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证据电子化”趋势下,愈来愈多的传统证据或将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电子化证据制度是在线诉讼得以全程在线进行之前提,但经电子化处理,即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传统的证据形式转化为电子形式,形成的“传闻证据”“次佳证据”可能有违传统证据规则。为化解该制度与传闻证据规则的抵牾,宜采取“正面列举+反面排除+分类讨论”的方式明确电子化证据的外延,绝对排除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作为电子化证据之客体;为化解其与最佳证据规则的抵牾,应赋予电子化证据形式合法性,免除当事人的原件提交义务;在电子化证据满足形式真实性的前提下赋予其“拟制原件”的法律效力。在数字司法建设过程中,尤应当注重保障包括程序选择权和质证权在内的诉讼权利以实现数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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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