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国家间判决的流通关系着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在域外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也关系着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管辖权制度总是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紧密联系,违反协议管辖通常构成东盟各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之一。通过研究分析2005《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的模式和其中的协议管辖规定,对中国-东盟国家间协议管辖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以促进各国法院判决在区域内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