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关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揭发同案被告人的攀供。口供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性,这也是口供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由于口供的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必须对口供的证明力加以限制。首先,要从证据能力上对口供加以必要的限制;其次,应该从程序制度上对口供的取得、使用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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