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相邻权旨在保护不动产相邻人的有关权利,我国将其规定在了《物权法》第90条。若要充分发挥该条款的作用,需对有关概念予以界定。由于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规定涉及了"环境"这一要素,所以需要运用体系解释将环境保护相邻权中的"相邻"解释为"不动产权利人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等有害物质通过较短的时间所能辐射到的范围",而"侵害对象"不但包括相邻权人的"财产""安全""健康",还应包括"生态环境"以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安宁和健康的生活环境",唯此方能体现"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