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自然资源使用权被置入用益物权体系,但实际在权能、客体、效力等方面都与用益物权存在较大差异。此外,目前流行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准物权说、自物权说都存在着较大的逻辑矛盾或不具备现实性。笔者认为,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定义为特别法上的物权说既具备逻辑性又具备可行性,不啻为一条理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