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现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已较为完善,但在民事法律上,应当对危险驾驶行为人进行更严厉的制裁。增设道路交通事故惩罚性赔偿条款,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赔偿权利人为无过错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为危险驾驶行为人,客观上为致使受害人严重残疾或死亡,与立法形式上规定"同命同高价"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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