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独立论”与“非独立论”之争。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视听资料应当包括什么范围。范围的确定应从视听资料的语词分析和立法考察中得出,它包括音像证据和计算机证据。“独立论”与“非独立论”之争可转换为视听资料应否归入书证的问题。音像证据和计算机证据归入书证具有部分合理性,但在我国语境下不适用。明确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建立运用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证据调查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