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是公共信息供给行为,应与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的性质相区分。基于变更登记在登记目的、登记内容和登记效力等方面的特殊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在市场主体变更登记领域推行结果登记制,即以企业为申请人,仅依据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对登记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即可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在法律中细化登记机关审慎形式审查义务的具体审查对象和要求;确定法定代表人对登记真实性问题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