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棚”之争鉴于其纠纷性质,可解构为由宗族与棚民为要素的法律关系主体及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客体。为有效解决这一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纠纷,清代徽州在国家法和民间法层面形成“双轨”应对机制,这一机制存在民间法层面的位阶冲突、面临国家法实施中的时空滞后。为突破这一障碍,清代徽州社会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借助保甲制度等进行相应的整合。审视这一进程,推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需构建多元解纷模式、协调各方利益、采用科学方法、严格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