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办农函[2014]14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农法[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