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之诉、诉权与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探讨

作者:颜运秋; 罗卉; 颜诚毅
来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0, 32(09): 52-59.
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20.09.011

摘要

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是区别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的三重标准,但是,判断公益诉讼的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却有不同的要求,原告是否相同对公益诉讼诉的识别一般没有意义,而且被告不能提反诉。公益诉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和法定性,其性质是一种与实体权利相分离的程序性权利。诉讼请求是公益诉讼的核心和灵魂,设计好的诉讼请求是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的重要前提。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既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原状,也可以提起公益损害赔偿之诉,但是,公益损害赔偿之诉与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公益之诉,后者是私益之诉,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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