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提高资本市场竞争力,我国资本市场于2019年3月正式接纳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于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但股权项下"表决权"与"财产权益"两项子权利的分离,表决权差异制度存在其内生缺陷。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受益人或会利用这种安排"掏空公司",从而侵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将立足于境内外学者对于表决权差异制度已有的研究成果,探究表决权差异制度与境内市场结合所可能产生的问题,借鉴境外市场就表决权差异制度采纳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结合境内本土实践,尝试为境内市场表决权差异制度监管措施设计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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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