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A企业与自然人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向甲租入城区某处房产用于经营,租金每年108万元,合同租期从2011年1月1日到2016年1月1日,5年内租金不提增,5年后续租的,提增租金10%以内。2011年6月甲将该房产抵押向C银行取得贷款750万元,到期后甲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经多次催讨无效,2016年5月C银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同意,2018年6月,C银行将对甲的债权暨债务催收权合并转让给了自然人乙。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